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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。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(yè)為項目投入資產(chǎn)、權益(已按照《企業(yè)境外投資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辦理核準、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)或提供融資、擔保之前。
以上回復內(nèi)容,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,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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