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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《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春節(jié)、元宵節(jié)期間禁止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的通告》的解讀說明
現就制定《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春節(jié)、元宵節(jié)期間禁止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的通告》有關情況說明如下:
一、制定的必要性
為減少城市環(huán)境污染,鞏固創(chuàng)文創(chuàng)衛(wèi)成果,杜絕火災事故發(fā)生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市政府的部署,春節(jié)、元宵節(jié)期間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,特制定《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春節(jié)、元宵節(jié)期間禁止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的通告》。
二、制定的依據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;
2.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》;
3.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。
三、有關問題的說明
決定從本《通告》發(fā)布之日起,全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的,禁止在春節(jié)、元宵節(jié)期間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;告知市民申請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與違反生產、銷售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(許愿燈)規(guī)定的有關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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